安徽税务局明确——股权出资合同不缴印花税
财税星空提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平台刊登一则问题答复,安徽省税务局针对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印花税问题作出了答复,明确了两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1.对于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资,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2.对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由于合伙企业不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其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上述两个印花税问题一直颇具争议,各地税务机关的征管意见不一,安徽省税务局此次明确,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资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征印花税,同时明确合伙企业出资不需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为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方法提供了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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