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将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列入督导范围,县级以上人民*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督学晋升职级或者职称……5月31日,记者从省*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从督学、督导事项和实施、督导结果运用、法律责任等方面,推进安徽教育督导法治化建设,保障教育督导“长牙齿”树权威。
要求“一年一督”实施“同级督*”
《条例》共6章32条,从特色和亮点看,明确了“同级督*”的法律地位。
“过去教育督*一般只面向下级*府,很少实施同级督*,督*作用发挥受到制约和束缚。”省教育厅总督学吴金辉介绍表示,《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府对本级人民*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策的督导”,明确了“同级督*”法律地位,有效改变了教育督*只对下级、不对同级的现象,带来更大威慑。
《条例》在教育督*时间和频次上也作了进一步强调和要求。相较于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对下一级人民*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对本级人民*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组织一次综合督导。
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列入督导范围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
《条例》更加聚焦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明确将其列入督导范围。
《条例》规定将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义务教育学生减负、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学生欺凌防控、身心健康教育、家庭教育等社会民众
进一步规范督学管理保障机制,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配备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应由县级以上人民*府任命,兼职督学则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督学晋升职级或者职称。
此外,《条例》还要求建立督学考核和激励机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同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督学的督导水平与专业能力,为督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轨道奠定了基础,从法律层面提供了制度保障。
将围绕“双减”等开展专项督导提升教育质量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已实现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共设立多个督学责任区,聘任余名责任督学。吴金辉表示,下一步,我省将继续加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在做好常规督导的基础上,围绕“双减”“五大行动”“五项管理”“科学保教”等,开展重点督导,进一步规范学校(幼儿园)办学(园)行为,促进教育质量提升。
进一步做好各类专项督导工作。重点打击学科类培训隐形变异、非学科类培训不规范以及预收费监管不到位和“卷钱跑路”等行为,督促学校发挥主阵地作用,提高课堂教学和课后服务质量。做好校园安全、学校疫情防控等专项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的市县实行挂牌督办,加大查处通报力度,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对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安徽经济报融媒体记者赵晓莹实习生李舒欣)
来源:安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