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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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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

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

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年第31号公告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第5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第31号公告修改)的规定,现将安徽省内跨市、县(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公告实施之前,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申报时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年3月20日

公告解读:

01

出台背景

Law

为落实“放管服”行*改革要求,转变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局深入开展调研,在充分听取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基础上,统一全省范围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公告。

02

适用范围

Law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安徽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

03

制定依据

Law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修改)。

04

主要内容

Law

(一)省内跨市、县(区)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省内跨市、县(区)建筑安装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项目部”的定义

Law

(二)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省且在总机构所在市、县(区)以外的省内其它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05

实施时间

Law

本公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公告实施之前,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申报时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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