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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年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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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年第31号公告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第5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第31号公告修改)的规定,现将安徽省内跨市、县(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公告实施之前,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申报时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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