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白癜风最好医院 http://pf.39.net/bdfyy/安徽省税务局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2-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年第2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6号发布)进行了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删除《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十项规定。
二、将《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四项单列,增加一个条款,作为第十九条。
三、将《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中“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按照《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确定收入的方法和顺序,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五、删除第五十五条“《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皖税务函〔〕号)第二条同时废止。”的表述。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6号发布)根据以上修改内容,随文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年12月19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安徽省人民*府。
安徽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承办办公室年12月20日印发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年9月9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6号公布,根据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5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是指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清算资料,办理清算申报,并依据清算申报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项目报告、报送土地增值税涉税资料、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五条纳税人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为纳税人清算提供纳税服务、开展清算审核、加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管理并及时、足额组织税款入库。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自取得下列批复、备案、证照或签订相关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复印件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资料: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建设施工合同;
(七)预(销)售许可证;
(八)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八条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第九条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准确核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分期开发项目的,应按照分期开发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上述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履行项目备案职能的经信委、计经委等部门。
上述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难以确认分期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应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资金回笼等情况,经调查核实、集体审议,综合认定分期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分期开发项目,应当于纳税人报送分期项目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
(一)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取得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由若干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组织施工,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
第十二条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确认后,因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分期开发项目的,应于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调查核实,并通过集体审议的方式确认是否变更分期开发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发现纳税人未按照确定的分期开发项目开发的,或发现确因有关事项导致分期开发项目的分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经集体审议确认是否变更分期开发项目。
变更分期开发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集体审议结果确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安排专人或专岗,从纳税人取得立项(备案)文件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项目立项、项目分期、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项目中用于出租或自用的房产信息等,台账所列事项应按月采集、更新,确保项目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应保持连续性,不得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而中断。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