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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不管难以承受之重3q3ku0lv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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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不管”难以承受之重


不久前,安徽省长丰县吴店中学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某某选择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并不加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杨老师因此被称“杨不管”,是否负有责任也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不少人认为他比“范跑跑”更为恶劣。(7月13日《武汉晨报》)说“杨不管”没有“加以制止”是不符事实、不负责任的。据报道:“杨不管”“其间说了一句‘你们有劲的话,下课后到操场上打’。”,实际上,也就是进行了口头制止。我们知道,如果在商店遭遇失窃而商店是悬了“警方提示:小心扒窃”告示的,则商家一般是无须担责的;我们也知道,如果商店里发生了打架而商家是进行了口头劝阻的,则商家对打架后果同样一般也是不需担责的。而“杨不管”事件与以上两例的主要区别,也就在于:并不比客人与商家地位的完全对等,从《民法》上讲,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教师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着被教育和教育的关系(但也不是被管制和管制)。但是14岁了,却也不乏“人小”而“*大”、“能量”十足的;而对应的教师,却多是文弱,——尤其女教师,那就更不好办了。手头就有一个案例,同样是发生在吴店中学,也就半年多前:一名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4个手指,而原因竟是迟到后被批评。老师最后被鉴定为轻伤害,手指虽被植上,但部分功能已丧失;而该学生15岁,没有承担刑事责任。”;据说该“老师……因为教育孩子的事情……之前也被学生家长打过。”(07年12月10日《安徽商报》)。——既然学生能在课堂上公然打起来,也就是没把老师放在眼里,而“杨不管”既“动口”制止无效,又将能怎么办?“动手”吗?而今意外死亡的是学生,那么挨打甚至意外死亡的当然也可能会是“杨不管”。人,总是趋利避害的,一般并不因教师身份而有异。而今呢,“杨不管”因为仅止于口头制止,而蒙千夫所指;可是,假设“杨不管”即便就是“该出手时就出手”了,通过行动对学生采取“强制措施”、并获成功了,由“经验”可知,回过头来,是否又很可能会被责以体罚学生的过错呢?——可见,老师还真可谓——“责任重于泰山”、“权利轻于鸿毛”,相对于学生的所享权利,完全处于弱势。——权、责、利,太不对称。抢占一个道德制高点,即对进行过口头制止的“杨不管”加以口诛笔伐,是件容易的事;可是,我却信服历史学家*仁宇《万历十五年》里所说的话:“道德非万能,不能代替技术,尤不可代替法律,……凡能先用法律及技术解决的问题,不要先就扯上了一个道德问题。”——那么,由此,我也就提两条所谓“建设性”的意见:其一,教育部门是否该要求学校对教师进行一定体能训练,从而使应对此类突发事件能有“技术保障”呢?如果囿于教师多文弱——尤其女教师——而不可行,那么,是否该要求学校普遍配备相应保安力量,遇此情形通过保安来处理呢(假如报警一般并不相宜的话)?其二,从法律的角度讲,是否该对教师的权、责、利进行重置?规定教师可如警察般——在口头制止无效的情况下能对相关学生采取“强制措施”呢?如是可行的,又是否当规定在具体何种特定情形下才能行使呢?而同时,至少当免予教师事后被责以“体罚学生”这样的后果承担。如果上述问题,没有答案,则恐怕“杨不管”事件,未见能根本绝迹;而千夫所指,同样也将是“杨不管”的难以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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